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须知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科  发布时间:2007-09-18

一、 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   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注销登记原因:

 

⑴单位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⑵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⑶单位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⑷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⑸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约;

 

⑹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⑺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⑻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⑼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3、按照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清算手续。

 

三、向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5、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五、 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六、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