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
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 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新名称须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
3、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没有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离任审计报告》规范、合法、有效;
5、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规范、合法、有效;
6、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住所方面的规定,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7、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资格,能够承担领导职责。
三、 向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已做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提交);
4、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变更住所时提交)
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变更注册资金时提交);
6、章程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修改章程时提交);
7、原业务主管单位及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交);
8、变更后业务有特殊规定的,应提交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 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五、 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六、 收费情况: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