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 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向县民政局须提交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7、章程草案;
8、安全责任制度;
9、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备注:
1、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第9项、第10项。待批准成立后,按法规规定及时提交;
2、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可不提交以上材料中的第3项;
3、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自然人举办人姓名作名号的,举办人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正文书;本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正文书。
四、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教育类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五、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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