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 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3、自行解散;
4、分立、合并后不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和标准;
5、按照章程规定的注销程序办理清算手续。
三、向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副本、印章、财务凭证;
5、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
6、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五、 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收费情况: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