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科  发布时间:2007-09-18

一、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 条件:

 

1、筹备工作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合法、有效

 

三、向县民政局须提交目录:
1
、筹备工作总结及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批复;

 

2、章程;

 

3、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5、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

 

6、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7、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

 

8、单位会员备案表、个人会员备案表;

 

9、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名单;

 

10、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11、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四、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