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须知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科  发布时间:2007-09-18

一、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 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宗旨、业务范围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8、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9、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没有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0、申请筹备时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11、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 向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筹备申请书、筹备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四、 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五、 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