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须知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科  发布时间:2007-09-18

一、 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

 

二、   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变更社会团体名称:变更原因为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新名称须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

 

3、申请变更社会团体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并且不得有经营性质;

 

4、申请变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离任审计报告》规范、合法、有效;

 

5、申请变更社会团体活动资金:《验资报告》规范、合法、有效;

 

6、申请变更社会团体住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住所方面的规定,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7、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资格,能够承担领导职责。

 

三、 向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离任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3、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变更住所时提交)

 

4、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验资报告(变更活动资金时提交);

 

5、章程一式三份(变更社会团体名称、业务范围时提交);

 

6、原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提交);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 程序、时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的决定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和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 监督投诉电话:69042485

 

六、  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