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保范围
凡具有正是农业户口,非人为因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现年低保标准1200元)的人员,均属保障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由核实人填写《北京市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报请两委会讨论同意,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两委会研究意见,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和表决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入户调查。核查后认为符合保障条件,提交乡、镇镇长办公会研究,乡镇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收到材料后,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审批。(季度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