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证明,职业介绍情况的证明。 (3)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的人员需提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 (4)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提供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6)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7)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8)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