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7-28
一、城市低保范围: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于城市低保范围。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相关证明材料。
2、居(家)、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对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将《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和《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居(家)、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4、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