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按政策规定进京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由军队地方其它部门管理后移交市军退办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武装部代管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服务内容 1、军休干部专项住房的建设、军建军休干部专项住房的接收及管理维修; 2、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 3、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落实; 4、军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政治待遇的落实; 5、军休干部的医疗保健。 三、办事程序 1、建房:按政策规定为服务对象修建房屋。房屋建成具备进住条件后,三个月内开始分配、进住和使用,负责实施维修管理工作。 2、接收安置:按政策进行进京条件审查,核定住房标准,上报安置建房计划(无军籍退休职工住原房),发进住通知书,办理本人落户和配偶、子女随迁随调手续. 3、生活待遇: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落实各项生活待遇。 4、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定期过党组织生活;传达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保证军休干部按级别权限阅读有关文件;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改离休干部办理授勋手续。 5、医疗保健:指定合同医院就医;军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军休干部享受医疗包干的家属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保证。无军籍退休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纳入本区(县)公费医疗管理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