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婚姻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7-28

婚姻登记处办公时间及地址

一、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 

作息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30——500(冬季)

              230——600(夏季)

二、办公地点:滨河大桥西侧民政局办公大楼一层东侧

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一、管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倡导文明婚俗;

六、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夫妻应当互忠实、互相尊重;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收费项目、标准及咨询监督电话 

一、收费项目:工本费 

、收费标准:行政收费9 

、咨询电话69043037 

四、监督电话69042485 

结婚登记须知: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 

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 

四、双方均无配偶; 

五、双方均自愿结婚并亲自到场。 

六、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机关更正并加盖印章); 

七、本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八、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5cmX3.7cm)。

补领婚姻登记证须知: 

当事人因遗失或损毁婚姻登记证,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本辖区内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二、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三、应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机关更正并加盖印章 

四、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同一底版证件照,5cmX3.7cm;补领离婚证为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同一底版证件照); 

五、原婚姻登记档案(在县档案局查档并加盖印章); 

六、对婚姻档案无档可查的,户口簿上有夫妻关系记载,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夫妻关系证明,并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的公章;户口簿上无夫妻关系记载,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由人民法院宣告,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是本婚姻登记处办理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 

三、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应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不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

五、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 

六、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撤销婚姻请求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关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结婚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

二、双方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 

三、双方亲自到场; 

四、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 

五、确属自愿离??一致。 

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名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用碳素笔手写或打印在A4纸上。 

四、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五、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