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密政发[2005] 33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抚对象优待奖励办法
((2005年5月23日第17次县政府常务会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
抚恤优待条例》、《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发放对象范围
(一)本县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密云籍大学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二)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 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
艺兵、体育兵以及从密云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生中征集的非本县户籍入学的义务兵,不享受密云县的优待金。
第四条 优待金发放标准
(一)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每年1万元。
(二)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每年4200元。
(三)孤老优抚对象、烈士遗属优待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10%;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优待标准为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5%。
(四)优待金标准的提高依据北京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义务兵到西藏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增加数额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两年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增发奖励金标准为:荣立一等功,增发奖励金5000元;荣立二等功,增发奖励金3000元;荣立三等功,增发奖励金1000元;两年义务兵期间多次立功的,以其最高的一次立功等级给予奖励金。
第七条 优待金资金来源
优待金纳入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和立功增发的奖励金由县财政负担。孤老优抚对象、烈士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优待金由乡镇财政负担。
第八条 在本县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县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九条 每年3月30日前,县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按户籍分类抄送县民政局、财政局;乡镇民政科将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人数、类别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县、镇财政部门在优待金兑现期及时核拨优待经费。
第十条 优待金由乡镇民政科以现金形式发放,当年12月底前兑现。
第十一条 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
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的,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发放当年优待金的50%。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优待对象优待金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密政发[1999]26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办法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法院,检察院。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