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保证优抚对象所患疾病能得到及时治疗,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费用减免对象
(一)享受国家发给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烈士改嫁妻。
(二)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以下简称老三等伤残军人)。
(三)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复员军人。
(四)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且享受国家发给定期补助金的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一般三等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医疗费用减免幅度
(一)孤老优抚对象、在乡红军老战士、带精神病退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和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全部减免。
(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基本医疗费减免幅度为80%。
(三)病故军人家属、烈士改嫁妻的基本医疗费减免幅度为65%。
(四)老三等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减免幅度为55%。
(五)一般三等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基本医疗费减免幅度为45%。
上述享受45%至80%医疗费用减免的优抚对象,因病年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的减免80%;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减免85%;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减免90%;4万元以上的减免95%。
三、办理医疗费用减免手续方法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科根据优抚对象卡片、优抚对象领款花名册和优抚对象家庭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优抚对象享受医疗减免花名册,报县民政局核准,发给《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凭证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本人证件丢失,必须立即通知民政部门,并及时申请补办手续。
四、医疗费用减免管理
(一)优抚对象就诊所需医疗费用必须先由本人支付,然后按规定到民政部门报销。因病一次性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乡镇民政科将报销对象的医疗费用清单及申请报民政局审批。
(二)优抚对象必须到本乡镇的卫生院和密云县医院、密云县中医院、密云县第二医院就诊。遇急危重症密云县所属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凭以上三所县级医院其中一所的转诊证明可继续到北京市对口医院就诊,凭转珍证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费用减免。如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执行。
(四)优抚对象患急危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年度累计最高限额8万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超过最高限额,造成生活困难的,由政府适当给予补助。享受100%医疗费用报销的优抚对象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五)优抚对象凭《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基本手术费减收20%,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
五、相关部门责任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民政局负责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费用减免进行审核,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乡镇民政科建立优抚对象个人医疗减免台帐,严格按政策规定报销,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财政局负责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的资金保障,对于医疗费用在减免幅度以内的财政部门要列入预算,给予足额保证。对于超过减免幅度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报销金额追加预算,确保专项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卫生局负责为优抚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护理服务,检查督促县属医院和乡镇卫生院落实《实施细则》有关政策,做到一证一人,防止一证多人就诊现象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保证优抚对象的疾病得到及时诊治。
(二)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并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5月1日实施。
(三)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92)密民字第19号《密云县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密云县民政局
密云县财政局
密云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密云县贯彻落实<北京市优抚对象
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直各医院、各乡镇民政科(办)、卫生院: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北京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密云县关于贯彻<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密云县民政局
密云县财政局
密云县卫生局
2002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