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地来京人员遗体运回原籍的申请书; 2、亡者医学死亡证明或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亡者为外地来京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证件; 4、亡者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示的运回原籍证明; 5、接运遗体的殡仪馆专用车辆的有效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人的材料,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2、亡者身份为外地来京人员; 3、亡者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同意运回的证明; 4、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遗体;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审查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决定文书 工作标准: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 审定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民政府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