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建设殡仪馆或火葬场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或火葬场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区、县民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1款,《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6条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殡仪馆或火葬场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殡仪馆或火葬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7条1款);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利用外资除提交以上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人的材料,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2款)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七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证明符合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且手续齐全;
4、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
5、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或火葬场除符合前五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审查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决定文书
工作标准: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区县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人员办理。
审定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同级人民政府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民政府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