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
行政许可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证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成立审查3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名称须冠以一级社团的名称;
    3.名称所反映的业务范围须包含在一级社团的业务范围之内;
    4.不予与登记的社团组成成员业务范围重复、交叉;
    5.不得具有经营性质;
  6、不得在北京地区之外设置。
(二)申请方式
1.表格取得
(1).北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网(www.bjsstb.gov.cn)下载;
(2).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2.申请方式
  到北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申请。
(三)申请材料和申请示范文本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申请材料目录(以下材料全部需要原件各一份)
(1).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    
(2).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社会团体住所证明
(4).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示范文本
(1). 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
(2).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3). 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表。

(四)受理:
条件: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
2.《社会团体机构设置审批表》(依据同上);
3.《北京市社会团体场所使用权证明》(与一级社团同址的不用填报)(依据同上);
     4.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由一级社团负责人兼任的不用填报)(依据同上);

受理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2.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将申请材料转初审人员签收。

   (五)初审
    1.同审请条件及受理标准: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4.必要时举行听证
5.必要时召开座谈会,听取会员单位意见

    本岗位责任人:社团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
    符合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
时限:10日

   (六)审核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团办主任。
本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5日。

   (七)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员: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审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5日。

    (八)制作文书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社团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5日。

(九)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通过的,送达申请人。
    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