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开展殡仪服务业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展殡仪服务业务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需要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4、资金来源证明;
5、殡仪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资质证明;
6、建设、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8、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9、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
2、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3、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当场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处理审批表》。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3、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卫生防疫标准;
4、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有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6、服务人员应当符合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1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审查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决定文书及证书
工作标准:制发的文书、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本岗位负责人: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殡葬服务执业许可证》后,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审定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2个工作日
五、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开展殡仪服务执业许可证件;
2、及时、准确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提出书面告知申请人。
3、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负责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开展殡仪服务执业许可。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