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开展殡仪服务登记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展殡仪服务许可

一、依据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二、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卫生防疫标准;
(四)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六)服务人员应当符合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殡仪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资质证明;
(六)建设、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期限
(一)申请;
(二)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颁发许可证(自作出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殡仪服务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