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展殡仪服务登记程序 |
|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展殡仪服务许可
一、依据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二、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和卫生防疫标准; (四)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与其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六)服务人员应当符合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资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开展殡仪服务业务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书;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殡仪服务人员的技术等级资质证明; (六)建设、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八)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九)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期限 (一)申请; (二)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颁发许可证(自作出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殡仪服务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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