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兴建有偿服务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 项目编号: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民政局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1款,《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1款 行政许可时限:区县民政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审核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县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自接收区县民政局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民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本许可由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一、区县民政局审核 (一)、受理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递交下列材料: 1、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4、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有关科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审查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决定文书 工作标准: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有关科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定通过的,制作审核同意文件,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审定没有通过的,制作审核不同意文件,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移交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民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移交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内
二、市民政局审批 (一)受理 区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移交下列材料: 1、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意见; 2、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3、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区县民政局移送的材料,将材料移交给审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3、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4、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进行核实的,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发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告知书》,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必要时,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标准的,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审定程序。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准的审定意见,转审查人员办理。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同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回审查人员办理。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制作决定文书 工作标准: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责任人:有关处室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审定通过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审定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办理。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送达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留存归档的行政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