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公墓许可
一、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二、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移交材料目录 1、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意见书 2、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3、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期限 (一)区县民政局审核程序、期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提出初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民政局审核程序、期限 1、区县民政局移送审核同意意见及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自作出审核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接收相关材料;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委托区县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