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建设公墓许可登记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5-08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公墓许可

一、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
二、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殡葬设施建设规划;
(三)选址用地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得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有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向区县民政局提交材料目录
1、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2、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移交材料目录
1、区县民政局审核同意意见书
2、建设殡葬设施申请书;
3、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设施用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
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程序、期限
(一)区县民政局审核程序、期限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提出初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二)市民政局审核程序、期限
1、区县民政局移送审核同意意见及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自作出审核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接收相关材料;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委托区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