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民政局
密云县卫生局文件
密云县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管理办法
各乡镇民政科: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征地超转人员生活和医疗补助若干问题意见》(京政办发[2004]4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对象
二00四年七月一日之前建设征地单位已移交到县民政局统一管理的人员。二00四年七月一日之后,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移交到县民政局管理的超转人员。
(一)一般超转人员(指有赡养人的):即国家建设征地后农民转为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
(二)孤老:即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
(三)病残人员:即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进入社会保险体系的病残人员。
二、医疗费报销标准
(一)一般超转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元支付医疗补助,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6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5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万元。
(二)病残人员医疗费用按照比例报销:年内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80%;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5万元。
(三)孤寡老人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三、就医及管理方式
征地超转人员医疗费用须按有关医疗制度和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备目录》规定的范围严格审核报销。
(一)指定医院:密云县县医院、密云县中医院。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医院。由本人在上述医院中选择一所县级医院和一所乡镇医院,做为本人定点医院,无论门诊或住院,均需到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非指定医院是指遇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须经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时经征地超转人员管理部门批准后会诊转诊的医院。
(三)就医时须持由密云县民政局核发的医疗证,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否则取消医补资格。
(四)急症急诊应在就近医疗机构治疗并有急诊诊疗证明。
四、医药费报销原则
(一)医疗费范围:
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
(二)用药规定:
1、西药和中成药不得外购。中医门诊完成全部中药汤剂配方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开中药汤剂外购处方,但药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2、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中药汤剂一般限开三剂,最多不超过七剂。
3、超转病残人员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按有关医疗制度规定处置。
4、用药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用药,统一处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备目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报销。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
1、无指定医院正式收据(含处方)和诊疗单据的。
2、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医院(包括非急症按急诊)治疗。
3、报销凭证姓名、性别、年龄不相符、病况和用药不相符、药名和实际药价不相符的。
4、超规定限量药品费。
5、镶牙、补眼、配眼镜、假肢、拐杖、畸形鞋垫、钢背心、助听器、健脑器、磁疗器、降压手表以及煎药费和药引子, 如鸡、鸡蛋、肉、酒、蜂蜜、茶叶、水果等按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
6、就近及转地治疗的路费、门诊挂号费、请医生治疗出诊费车费。
7、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煤火费、空调费、理发费、文娱活动费、汽车费、特别护士费(包括陪住)、超标床位费、损坏公物赔偿费以及代付病员购置用品费等。
8、由于自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以及医疗事故对造成伤残等医疗费用应视情况由肇事者单位或本人负担的费用。
9、各种矫形美容整形手术、治疗费。
10、医疗咨询费、气功治疗费。
11、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相关费用。
12、《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p>
录》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医疗费报销程序
(一) 超转人员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
(二) 超转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须持指定医院开据的有效报销凭证(医疗费收据附处方),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经乡镇民政科按照有关规定初审合格后,受理就医单据。
(三)报销时间:每月21—25日,由乡镇民政科到县民政局社区工作办公室由专业人员审方,复审合格后,到财务科报销。本人行动不便的,可委托直系亲属(须带本人和超转人员证件)到乡镇民政科办理相关手续,孤寡人员可委托居委会主任代办。
(四)超转人员医疗补助费由县民政局在国有银行开设专户,直接拨入本人账户。
(五) 当年医疗费当年报销。有关乡镇要建立超转人员医疗费报销档案及台帐。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医疗费报销按新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