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第1款第1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0、《基金会管理条例》第6条第3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11、《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2、《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6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12条“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14、《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5、《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7条“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16、《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17、《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开展殡仪服务业务,必须经市民政局批准。”
1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9项
19、《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第1项“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2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7项
2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3条第2款“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