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2.申办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3.申办人的病历材料(依据同上) 4.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5.申办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依据同上) 6.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综合报告及残情鉴定表(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7.区县民政局填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