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07-25

 

审批项目名称:革命伤残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2.申办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二款)
3.申办人的病历材料(依据同上)
4.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5.申办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依据同上)
6.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综合报告及残情鉴定表(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第2号令)第五条第三款)
7.区县民政局填写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或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