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项目名称:军队复员干部、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及退出现役士官的接收(外地入伍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MZ003-3-2002(北京行审A类民政003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办人档案(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由区、县填写的照顾接收外地入伍复退军人进京安置审批表一式两份(依据同上) 3.申办人书面申请(依据同上) 4.申办人父母在京常住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依据同上) 5.申办人父母单位证明(依据同上) 6.申办人父母在京无子女或在京子女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7.申办人因病残退伍后生活不能自理(凭军队师级以上机关证明和团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在外地无人照顾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8.申办人在父母原所在边防、海岛或远离居民区的地区入伍,回原征集地安置确有困难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 9.申办人父母(含其中一方)为军队离、退休人员,本人在父母离、退休前是随军供养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 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结论准确 3.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 1.受理、审核结论准确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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