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伍义务兵农转非 |
| 200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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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退伍义务兵农转非(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05-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5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4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市入伍复退军人农改居审批表一式两份(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9年4号令)第八条) 2.申请人书面申请(依据同上) 3.立功证书(原件)、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及立功受奖通知书复印件(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9年4号令)第八条第一款) 4.革命伤残军人证(原件)(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9年4号令)第八条第二、三款) 5.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父或母再婚结婚证复印件,村、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9年4号令)第八条第四、五款) 6.父母户口复印件,村、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父母单位证明(依据《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89年4号令)第八条第六款)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7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2.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规定 3.相关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受理结论准确 时限: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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