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见义勇为伤残评定
2007-05-31
  

 

审批项目名称:见义勇为伤残评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11-2004
审批项目依据:
一、《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以下简称《条例》)
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收到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本人病例材料。(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5、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6、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综合报告及残情鉴定表。(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7、区县民政局填写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收到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收到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收到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四、告知
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
时限: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