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义勇为伤残评定 |
| 200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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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项目名称:见义勇为伤残评定(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11-2004 审批项目依据: 一、《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以下简称《条例》) 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收到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本人病例材料。(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4、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5、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6、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综合报告及残情鉴定表。(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7、区县民政局填写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依据民政部1997年第2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收到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时限:收到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收到评定伤残等级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 四、告知 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 时限: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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