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
2007-05-31

审批项目名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MZ010-2004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以下简称《条例》)
2、《<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决定同意管辖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以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理结论为依据的,应当自公安、司法等部门作出处理结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区县民政局作为移送人需移交全部案件材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表;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申办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可以补充提交新的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依据《办法》第七条)
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申请的程序合法。
二、审核
标准:见义勇为人员确实实施了下列行为(依据《办法》第四条)
1、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3、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4、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4、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确认报告,并将调查证明材料及不予确认的理由书面呈交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处处长审定。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